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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2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劉士銘
被 告 楊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零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與原告簽訂「(泰幸福)消費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至107 年11月6 日止計5年,以每月為1 期,共分60期清償,並以每月6 日為繳款日,採年金法平均攤付本息,計息方式係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2.98 %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38%,本件請求年息即為14.36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被告另於104 年1 月9 日與原告簽訂「(夢享金)消費貸款借據」,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4 年1 月9 日起至109 年1 月9 日止計5 年,以每月為1 期,共分60期清償,並以每月9 日為繳款日,採年金法平均攤付本息,計息方式係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5.27%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38%,本件請求年息即為6.65%),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消費貸款契約書之一般貸款約定事項第5條、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
消費貸款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3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消費貸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530,392 元(包括泰幸福貸款350,490 元、夢享金貸款179,902 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聲明,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貸款契約書、消費貸款借據暨消費貸款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查詢表、查詢本金異動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表: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 │ │ │ │ ├──────────┬────────────┤
│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 │
│編號│ 產 品 │原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 │ 年 息 │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 │ 按前開利率10%計算 ├────────────┤
│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
│ │ │ │ │ │ │ │,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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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泰幸福 │ 50萬元 │ 350,490元│自104年8月6日 │14.36% │ 自104年9月7日起至 │ 自105年3月7日起 │
│ │ 貸款 │ │ │起至清償日止 │ │ 105年3月6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2 │ 夢享金 │ 20萬元 │ 179,902元│自104年8月9日 │ 6.65% │ 自104年9月10日起至 │ 自105年3月10日起 │
│ │專案貸款│ │ │起至清償日止 │ │ 105年3月9日止 │ 至105年6月9日止 │
├──┴────┴─────┴─────┴───────┴────┴──────────┴────────────┤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30,39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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