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59號
原 告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被 告 張世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5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至原告起訴所指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址,被告已未居住在該處,本院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通知書等文書,均改送上開被告戶籍址,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