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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9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柏佑
被 告 陳玲華
唐君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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