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4687,2015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87號
原 告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簡玉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