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516,2015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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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東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澤謙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 萬0,7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34萬0,7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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