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連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闕光威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廖家儀律師
被 告 郭正亮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靖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1萬元(計算式如附件),扣除前繳裁判費 4,0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件: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至第四項則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於各大報及所屬網路電子報、個人臉書專業、美麗島電子報網站首頁、YAHOO奇摩臺灣、PC HOME網路家庭、ETTODAT東森新聞雲網站,此部分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均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9,000元(3,000×3=9,000)。
三、上開一及二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元(計算式:1,000+9,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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