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
原 告 施允澤(原名施建新)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被 告 GOOGLE INC
法定代理人 ERIC SCHMIDT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施汝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除網路搜尋結果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