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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肇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敏盛綜合醫院、吳興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4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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