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重勞訴,29,201512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洪國淞
被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簡麗玲
被 告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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