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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
原 告 林淑垣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鄭翔致律師
被 告 湯碧燕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徐豪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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