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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蒲瑞嫻
被 告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鉞程(原名林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林鉞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佰柒拾陸元由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林鉞程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為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林鉞程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所訂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六節其他約定第11條、保證書第20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林鉞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淯璽公司)分別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104 年6 月3 日邀同被告林鉞程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銀行授信函,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3.625%付算,並約定如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淯璽公司未依約清償,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1節第10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淯璽公司尚積欠本金合計13,514,1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被告林鉞程為被告淯璽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淯璽公司、林鉞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明細表、戶籍謄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
又被告淯璽公司、林鉞程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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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利率 │ 利息之計算 │ 違約金之計算 │
├──┼──────┼──────┼─────┼───────┼─────────┤
│ 1 │2,665,211元 │2,665,211元 │4.045% │104 年8 月1 日│自104 年7 月28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 │6 個月以內者,按前│
│ │ │ │ │ │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者,按前開│
│ │ │ │ │ │利率20% 計算 │
├──┼──────┼──────┼─────┼───────┼─────────┤
│ 2 │4,525,400元 │4,525,400元 │4.545%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3 │899,078元 │899,078元 │4.545%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4 │5,424,480元 │5,424,480元 │4.545% │同上 │同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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