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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95號
原 告 呂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8,5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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