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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高英昶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家松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6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9,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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