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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周美蓮
相 對 人 周文雄
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亞杰律師
相 對 人 周明鎗
訴訟代理人 周婉玲
相 對 人 李周美惠
訴訟代理人 周美蓮
相 對 人 何周美麗
周正宏
周明勳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范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建物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訴訟代理人周美蓮具狀聲請,爰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附表-建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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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基地坐落建號│ 門牌號碼 │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
│ 1 │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主建物:101.65平方公尺│全部 │
│ │北安段一小段│區大直街94│ │ │
│ │159 地號 │巷1 弄10號│附屬建物: │ │
│ ├──────┤1 樓(及地│①平台:15.41 平方公尺│ │
│ │臺北市中山區│下室) │②防空避難室: │ │
│ │北安段一小段│ │ 98.75 平方公尺 │ │
│ │41建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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