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重訴,187,2015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林錫宏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被 告 GREGORY MULLINS
被 告 GARY VALLELY
被 告 VINCENT COSTANZA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樹禮
被 告 汪洪(HONG WANG)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林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