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秀君
鄭立亮
黃詠筑
林志忠律師
葉銘功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太祥律師
被 告 GRANDVAST LIMITED(遠大有限公司,HKAG0318)
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
林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債權本金欄中關於「人民幣」記載,應更正為「人民幣148,946.3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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