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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佘日新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被 告 李其祐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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