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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增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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