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添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重訴字第39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756 萬8,9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4萬9,9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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