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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白朝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柴國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6,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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