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重訴,705,2015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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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吳志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重訴字第70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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