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重訴,740,2019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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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李富水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綺芬、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3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03,841元,就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5,350元、17,028元,尚應補繳1,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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