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11號
原 告 林方秀鳳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耀庭律師
被 告 劉嘉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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