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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堯仁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青
薛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3 萬0,3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0,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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