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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黃瓊如
訴訟代理人 黃舒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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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7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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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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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83534-0 │1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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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94740-4 │1 │43 │
├──┼────────────┼─────────┼──┼──┤
│3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90-NX-0109940-0 │1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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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542255-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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