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738,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寬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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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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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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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第一電波│臺灣土地銀│104年6月30日│1,406,200元       │CD1870208 │
│    │工業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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