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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施永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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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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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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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摩根大歐洲基金│30257160 │1 │369.7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摩根大歐洲基金│30384058 │1 │388.1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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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摩根證券投資信│摩根大歐洲基金│30623957 │1 │352.1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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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摩根證券投資信│摩根大歐洲基金│30740392 │1 │364.3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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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摩根證券投資信│摩根大歐洲基金│30853882 │1 │395.5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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