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陳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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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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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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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凹凸電子股│澳盛(台灣)商業│103年11月30日 │2,940元 │5324086 │
│ │份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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