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璋
代 理 人 戴淑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0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001 │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公館│18,900元 │104年7月1日 │HD5697471 │
│ │限公司 唐錦璋 │分行 │ │ │ │
├──┼─────────┼────────┼───────┼───────┼─────┤
│002 │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公館│37,800元 │104年7月1日 │HD5697469 │
│ │限公司 唐錦璋 │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