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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林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錦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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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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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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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35-3│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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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36-5│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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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37-7│1 │10000 │
├──┼────────────┼───────┼──┼───┤
│000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38-9│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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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39-0│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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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40-7│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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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41-9│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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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42-0│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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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43-2│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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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E0004144-4│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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