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長江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吳連妹
訴訟代理人 葉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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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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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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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崇友實業股│國泰世華商業銀│104年3月19日│442,000元 │0022242 │
│ │份有限公司│行南京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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