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鄭毓婷(即鄭李月麗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楚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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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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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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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0-NX-322617-2 │1 │160 │
│ │( 原名華新麗華電線電│ │ │ │
│ │纜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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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393245-0 │1 │106 │
│ │( 原名華新麗華電線電│ │ │ │
│ │纜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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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159973-1 │1 │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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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272051-5 │1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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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354880-1 │1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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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434917-0 │1 │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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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517312-4 │1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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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587941-2│1 │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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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82-MX-0440400-2 │1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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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83-EX-0490777-6 │1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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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80-MX-0543520-0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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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81-FX-0589035-0 │1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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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84-EX-0721748-3 │1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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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85-FX-0766344-4 │1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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