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26,2015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黃芳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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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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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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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296  8│1   │750 │
├──┼─────────────┼───────┼──┼──┤
│0002│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4494  2│1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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