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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葉素惠
代 理 人 葉韋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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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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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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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298182 0 │1 │1000│
├──┼────────────┼───────┼──┼──┤
│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298183 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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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13284 4 │1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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