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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昇翃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奇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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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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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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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昇翃貿易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104年8月1日 │48,400元 │AH3174906 │ │
│ │王奇豐 │外部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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