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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9號
聲 請 人 張德榮(即張進結之繼承人)
張德隆(即張進結之繼承人)
張德川(即張進結之繼承人)
楊張秀月(即張進結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姚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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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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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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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9819-7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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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9820-3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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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D-9821-5 │ │1 │1000 │ │
├──┼───────────────┼──────────────┼────┼───┼────┼───┤
│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X-5262-3 │ │1 │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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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X-5263-5 │ │1 │1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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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X-35351-9 │ │1 │2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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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X-35352-0 │ │1 │137 │ │
├──┼───────────────┼──────────────┼────┼───┼────┼───┤
│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X-62927-5 │ │1 │82 │ │
├──┼───────────────┼──────────────┼────┼───┼────┼───┤
│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X-62928-7 │ │1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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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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