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32,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謝仲仁即宏昌水電工程行
代 理 人 謝璧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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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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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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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榮傑工程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4年7月14日│151,200元         │8302971 │
│    │限公司  周基隆│行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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