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37,2015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方永惠(即方金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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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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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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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27-1 │1   │3   │
├──┼────────────┼────────┼──┼──┤
│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Z-00000022-1 │1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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