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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彭成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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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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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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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7-ND-11574-4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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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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