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42,2015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42號
聲 請 人 仕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碧
訴訟代理人 柯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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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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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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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台北富邦商業銀│104年4月20日│46,000元          │SC0281907 │
│    │江分行  莊子誼    │行松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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