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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林碧珠(即梁再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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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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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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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159931-7 │1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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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X-017275-0 │1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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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2-NX-221080-6 │1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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