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43,2015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林碧珠(即梁再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4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159931-7    │1   │146 │
├──┼───────────────┼──────────┼──┼──┤
│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X-017275-0 │1   │163 │
├──┼───────────────┼──────────┼──┼──┤
│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2-NX-221080-6 │1   │19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