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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賴碧英(即李昆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4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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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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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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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4300299 │1 │87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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