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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林文琛
訴訟代理人 陳樹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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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45號│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1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1│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
│2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2│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
│3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3│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
│4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4│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
│5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5│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
│6 │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基金證│02-Z0000000006│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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