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希烈
代 理 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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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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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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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3年8月19日│200,000元 │IH7048529 │
│ │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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