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46,2015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希烈
代 理 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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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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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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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國銀行│合作金庫商業│103年8月19日│200,000元         │IH7048529 │
│    │台北分行│銀行民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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