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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謝彭君英
代 理 人 謝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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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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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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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民國104年5月29日 │613,635元 │FR1003444 │ │
│ │館前分行 陳文傑 │館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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