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楊愛林
訴訟代理人 陳薇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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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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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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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7800 4 │1 │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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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31150 5 │1 │69 │
├──┼────────────┼───────┼──┼──┤
│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47849 2 │1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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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80692 7 │1 │75 │
├──┼────────────┼───────┼──┼──┤
│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278618 0 │1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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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389872 1 │1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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