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51,2015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楊愛林
訴訟代理人 陳薇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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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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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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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7800  4 │1   │690 │
├──┼────────────┼───────┼──┼──┤
│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31150  5 │1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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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47849  2 │1   │75  │
├──┼────────────┼───────┼──┼──┤
│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80692  7 │1   │75  │
├──┼────────────┼───────┼──┼──┤
│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278618  0 │1   │109 │
├──┼────────────┼───────┼──┼──┤
│0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389872  1 │1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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