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52,2015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劉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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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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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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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開漢│滙豐(台灣)商│104年7月17日│78,000元          │0022176 │
│    │      │業銀行建國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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