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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劉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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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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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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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開漢│滙豐(台灣)商│104年7月17日│78,000元 │0022176 │
│ │ │業銀行建國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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