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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5號
聲 請 人 陳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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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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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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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高科│05-DA-01 │1 │20,000│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技證券投資信│-018397-0 │ │ │
│ │ │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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