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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陳毓婷(即李瑪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附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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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56號 │
│ 104年度司催字第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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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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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262861-4 │1 │1000│
├──┼────────────┼───────┼──┼──┤
│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262862-0 │1 │1000│
├──┼────────────┼───────┼──┼──┤
│0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262863-6 │1 │1000│
├──┼────────────┼───────┼──┼──┤
│000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262864-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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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13740-7 │1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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