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56,2015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陳毓婷(即李瑪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附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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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56號 │
│                                      104年度司催字第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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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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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262861-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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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262862-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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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262863-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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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262864-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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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13740-7 │1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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