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張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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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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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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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彰化商業銀│104年3月27日│318,800元 │ER5816157 │
│ │有限公司 劉先覺│行總部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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